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吴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249号 

被告人吴某某,无曾用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舞阳县,身份证号码:411121************,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辛安镇**村*组*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兰干路****花园**号楼*单元 ***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18时34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退水渠路金梦小区后门停车场由北向南行驶时,将郭某某停放的新******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逃逸,随后被库尔勒市执勤巡警抓获。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已赔偿完毕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启超 

2020年12月 28 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