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哈**,男性,维吾尔族,2000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20000305****,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喀什市英吾斯坦乡艾日木巴格村4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
被告人阿**,男性,维吾尔族,1997年1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971113****,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住新疆喀什市帕哈太克里乡帕哈太克里村4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吾**,男性,维吾尔族,2000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20000305****,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新疆喀什市英吾斯坦乡古勒巴格村3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男性,维吾尔族,1999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990420****,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新疆喀什市英吾斯坦乡水磨村3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阿**、吾**、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哈**、阿**、吾**、艾**在喀什市色满乡七村喀什民族风情园金孔雀农家乐院内盗窃9只火鸡,6只长耳朵兔子,涉案价值3120元。6只长耳朵兔子艾**以200元出售,9只火鸡哈**,阿**,吐尔逊江拿到阿瓦提乡以600元出售。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20年05月10日凌晨5:30时许,被告人哈**、阿**、吾**在喀什市亚瓦格街道学院社区1组218号房店铺内盗窃受害人依**价值2199元的各种香烟及150元现金,涉案价值:2349元。盗窃的现金三人已花完,141包各种牌香烟准备拿到阿瓦提乡出售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六十五、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吾**、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你院判处被告人哈**、阿**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罚金;被告人艾**拘役5个月,并处1500元罚金;被告人吾**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1000元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迪力拜尔阿不都米吉提
穆耶赛尔·居麦尔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哈**现在喀什市看守所,被告人**、吾**、艾**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局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23份,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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