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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唐某某贩卖毒品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现住邵阳市**路**花园小区**房,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在一个微信昵称为“七老爷”(具体情况不详)的人手中以500元的价格购得三粒毒品麻古和少量冰毒,后将上述部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简某某,具体如下:

2020年6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站对面的家庭旅馆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简某某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获取毒资150元;次日19时许,唐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路石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获取毒资200元,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简某某身上搜出一粒麻古净重0.09克、一小包冰毒净重0.36克,经鉴定,上述物品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简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称重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向一人贩卖少量毒品2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志刚

检察官助理:吴瑕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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