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7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凌晨0时56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云MF****号轻型多用途货车在昌宁县**镇**小区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停放在路边的云ME****号、云A7****号、云M9****号车相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送检的姜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342.62mg/100ml。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竹
检察官助理:段佳贤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705****;
2.案卷材料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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