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11972********,汉族,小学毕业,务农,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林州市**镇**村**号附**号。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林州市**镇**村,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家中存放有一支火药枪,没有依法上缴,并且一直非法持有,2020年08月22日12时许,林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孙某某家二楼当场查获了该枪支。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涉案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社会危险程度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