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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0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泽州县南义城高速路口附近路段时,与其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刘某驾驶的晋E****5/豫H****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在本案送检的岳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6.5mg/100ml。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岳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巍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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