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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住阳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8时01分许,被告人崔某甲驾驶晋E****4号“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晋阳高速公路周村南收费站出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泽州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本案送检的崔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巍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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