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2020年6月28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害人张某平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EY****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繁阳大道与春和街交叉口时,与被害人张某平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平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平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娜
检察官助理:张会玲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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