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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二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84********,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乡宁县**镇人,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乡宁县*集团**煤业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乡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许,王**妻子连**将自己的晋LJ0091白色日产奇骏牌越野车停放在乡宁县昌宁镇连心桥上回家。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驾车行驶至连心桥,看见晋LJ0091在此停放。因与王**感情纠葛伺机进行报复,便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将晋LJ0091车前挡风玻璃砸了一个洞,又将一壶食用油从破洞口倒入车内,并用卫生纸引燃后,离开现场。随后,王**回家途径连心桥时发现自己车内往外冒烟便用钥匙把车门打开,同旁边的几名群众用水将火扑灭。经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晋LJ0091白色日产奇骏牌越野车损坏价值为4512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亲属张*甲与被害人王**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协议书、谅解书等;3、被害人王**、连**陈述;4、被告人张**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更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乡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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