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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费县人,户籍地山东省费县**镇**村**组**号,住**。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至1月20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先后8次窃取**内现金,共计2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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