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现住榆林市西南新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榆林市高新区羊老大店,盗走羊老大品牌羊毛衫1件,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980元。
2、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榆林市高新区羊老大店,以试穿的方式盗走羊老大品牌羊毛裤3条,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1798.50元。
3、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榆林市高新区羊老大店以试穿的方式穿上羊老大品牌羊毛裤1条,在准备盗走时被发现并抓获。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599.50元。
被告人张某某共计盗窃三次,价值3378元。
现赃物己追回,被告人张某某己赔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榆林市西南新区****,联系电话18091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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