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丰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5********,汉族,辽宁省辽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镇**村**组,住吉林省东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4月10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该案于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5月份,通过被害人王某某认识被害人于某某,被害人于某某从被害人王某某处得知被告人张某某会“看事儿”、“破事儿”。后被害人于某某因自己孩子身体过敏严重,家里事情不顺,让被害人王某某陪同自己去被告人张某某家破解,被告人张某某自称是“蚩尤”的女儿叫“蓝灵”,并称被害人于某某前世是“刑天”的女儿,叫“灵屏”;被害人王某某前世是“蓝灵”的女儿叫“灵羽”。谎称能看出被害人于某某、王某某跟佛像结缘,以此为由,欺骗被害人于某某、王某某购买被告人张某某家佛像且需通过其开光、落座才能有灵气,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4,608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260元。又以能为被害人王某某丈夫邱某某破劫难、“续命”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9,800元。先后共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王某某人民币54,668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5月份与被害人初某甲接触,称被害人初某甲有佛缘,需要请佛、供佛,不然会疯、癫、傻,被害人初某甲需要在自家养猪场前面重盖“小庙”,并需要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请佛,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开光才能显灵。被害人初某甲因此害怕,按照被告人张某某所说,让被告人张某某重盖“小庙”,并从被告人张某某处及义务购买佛像供奉,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开光落座。被告人张某某以此共骗取被害人初某甲人民币20,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份,称被害人初某甲家祖坟“犯毛病”,需要挪坟,如果不挪,被害人初某甲的弟弟初某乙会在外地出意外,致使被害人初某甲家人害怕,遂按照被告人张某某所说,经被告人张某某看过风水后,将被害人初某甲家祖坟挪换地方,被告人张某某以此骗取被害人初某乙人民币38,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5月份至案发前,通过封建迷信活动先后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陈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锋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1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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