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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女,19****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身份证号码4129**********汉族,高中毕业,经商.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镇平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牛**夫妇自1996年开始经营**专卖店以来,又陆续经营了**专卖店、***女装店、***男装店、**男装店、**衣橱等服装店。因服装店装修、进货等需要资金,张**与牛**(另案处理)商量由张**出面对外借款。自2010年以来,张**以经营服装店资金短缺为由,月息1.5%到2%不等的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及亲友借款,后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经审计,张**等人吸收资金涉及金额为3853000.00元,已偿还本金468000.00元,尚未偿还借款总额3385000.00元,已支付利息384300.00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河南永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结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众及亲友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明新

检察官助理:刘东良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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