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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强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巷**号,系**化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强某某醉酒后与人发生冲突,青山路派出所处警。2时40分许,被告人强某某驾驶捷达牌无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从榆阳区马家峁出发到青山路派出所,被青山路派出所民警移交交警立案处理。

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强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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