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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身份证号码3622221958********,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高安市*镇*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16时,彭某甲在高安市灰埠镇碧江路物资交流时遇见前家婆胡某甲,因彭某甲生而不养王某某(系胡某甲的孙子),胡某甲将王某某硬塞给彭某甲让其抚养,彭某甲将王某某甩的摔倒在地,胡某甲见状打了彭某甲一巴掌。彭某甲准备还手被王某甲(系胡某甲老公)、胡某乙(系胡某甲姐姐)拦下后回家。彭某甲将自己被打的事情微信告知其现任老公陶某某,杨某某(彭某甲现任家婆)听闻此事,便叫上其女儿陶某乙、女婿熊某某、彭某甲等6人一起到位于灰埠镇下街小金星幼儿园对面的胡某甲家中,与胡某甲、胡某乙、彭某某(系胡某甲姐夫)等人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彭某某扇了杨某某一巴掌,后用拳头朝杨某某左胸处打了一拳将杨某某打倒在地,致使杨某某左肋骨骨折。经高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彭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汤芬芳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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