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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65********,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1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5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冀H7**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县道506线,**镇**村至**村中间路段时,与同向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20年01月07日赖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赖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轲念东

检察官助理:赵品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玖拾玖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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