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住文昌街道办事处和平路**小区****单元**。2011年因开设赌场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2月24日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处罚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3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500元;2018年5月14日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9号小型面包车沿盛塘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盛唐北路望溪东路路口时,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检察官助理:李磊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