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0********,彝族,高中文化,系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住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2年11月到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的销售内勤,信贷员。2018年年底,徐某某因在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太多没有偿还能力.利用其负责购车客户的提前还款、结清车辆贷款业务之便利,未让客户将贷款尾款打入客户的账户进行扣款审批操作,而是让客户将钱转到自己的私人账户。将收取车贷客户的尾款、一次性还款款项据为己有, 用来偿还其网贷,并未将客户所还款项交到提供车贷的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为拖延时间,徐杰用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蒙骗提前还款客户。
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 、2019年9月25日和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并办理了60000元36期的购车贷款。2020年3月份,和某某自己还款6期共11252元后在办理一次性还款业务时,徐某某告诉其只需要还39365元了,并让和某某将剩余的款项转到徐杰的私人账户,和某某就转了39365元到徐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后某某并未将该款项一次性结清和某某的车贷,向和某某提供了其在网上购买的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并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和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两期共计3750.66元,其余的35614.34元被徐杰据为己有。
2、2019年4月16日左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并办理了65000元36期的购车贷款。2020 年3 月18 日,左某某在办理一次性还款业务时,将自己的尾款46137.43元转到徐某某的农业私人银行账户,后徐某某并未将该款项一次性结清左某某的车贷,向左某某提供了其在网上购买的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并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左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两期共计16049.8元,其余的30087.63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3、2019 年12 月16 日沙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车辆并办理了87000元36期的购车贷款。2020 年2 月25日,沙某某在办理一次性还款业务时,将自已的尾款82558元中的l0000元转到徐某某的农业私人银行账户,并拿给了徐某某72558 元现金,后徐某某并未将收到的82558 元尾款一次性结清沙某某的车贷,向沙某某提供了其在网上购买的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沙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三期共计7926.51元,其余的74631.49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4、2017年6 月28 日巫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21.9万元36 期按揭贷款,2019 年11月3 日巫某某在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转账给徐某某的私人账户53240元,徐某某给了巫某某一张收据后将该笔款项据为己有,并未一次性将贷款结清。巫某某车贷的最后一期由4S店垫付6654.47 元.该笔贷款已经结清。
5、2018 年l0 月29 日刘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76000 元24 期购车贷款,2020 年2 月29 日刘某某在办理提前一次性还欲手续时,转账给徐某某的私人账户22088元,徐某某向刘某某提供了其在网上购买的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刘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3期共计9466.68元,其余的12621.32元被徐杰据为己有。
6、2018年9月26日马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126261.6元24期按揭贷款,2020年4月27日马某某在办理提前一次性还款手续时,通过P0S机刷卡 的方式转给徐某某的私人账户20000元人民币,徐某某将该笔款项据为己有,未将马某某车贷账户结清。
7、2019年12月4日和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60000元24期的购车按揭贷款,2020年1月 8日和某某在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向徐某某的私人账户转账57500元,徐某某向和某某提供了其在网上购买的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和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5期共计12500元,其余的45000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8、2018年10月20日和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83309.76元36期的购车按揭贷款,2020 年4月25日和某某在办理提前还清贷款手续时,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向徐某某支付了13885元,徐某某向和某某提供了其在网上购买的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和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一期共计2314.16元,其余的11570.84元被徐某某挥霍。
9、2018年8月7日和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72000元36期的购车按揭贷款,2020年1月15日和某某在办理提前还清贷款手续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转账给徐某某39070.61元人民币,徐某某向和某某提供了在网上购买的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和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4期共计8501.64元,其余的30568.97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10、2018年10月29日代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230872.08元24期的按揭贷款,2019年7月18日代某某在办理提前还清贷款手续时,通过银行柜台转账付给徐某某的私人账户153915元,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代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11期共计105816.37元,其余的48098.63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11、2019年1月28日字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75186.62元24期的购车按揭贷款,2019年9月30日字某某在办理提前还清贷款手续时,用现金支付给徐某某43588.38元人民币,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字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8期共计30124.38元,其余的13464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12、2018年1月28日邬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107799.68元36期的购车按揭贷款,2019年12月14日邬某某在办理提前结清贷款手续时,通过刷卡机刷卡付给徐某某的私人账户42080.02元,徐某某向邬某某提供了在网上购买的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并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邬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6期共计22237.18元,其余的19842.84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13、2018年7月丁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车辆时办理了94783.4元的24期购车贷款,2019年6月9日丁某某到4S店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丁某某支付给徐某某58583.6元钱,徐某某向丁某某提供了在网上购买的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丁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12期共计34591.6元,其余的23992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14、2018年10月杨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7万元24期的购车贷款,2020年4月8日杨某某在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支付给徐某某17432.03元,后徐某某向杨某某提供了在网上购买的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杨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2期共计4980.58元,其余12451.45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15、2017年1月吴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7万元36期的按揭贷款购车,2020年1月21日吴某某在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向徐某某支付了22535.8元,徐某某向吴某某提供了在网上购买的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吴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3期共计6304.26元,其余的16231.54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16、2018年4月份张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10.2万元36期的按揭贷款,2020年5月14日张某某在办理车贷一次性还款手续时,向徐某某支付了30441元,徐杰向张某某提供了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吴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1期共计7095.52元,其余的23345.48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17、2018年8月份杨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60903.36元24期的购车按揭贷款,2019年9月3日杨某某在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向徐某某支付了23294.04元,后徐某某向其提供了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杨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8期共计16941.12元,其余的6352.92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18、2019年11月份和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8万元24期的购车按揭贷款,2020年5月19日和某某在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向徐某某支付了61798元尾款,徐某某向其提供了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某某转账给徐某某的61798元被徐杰据为己有。
19、2018年1月份曹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5.3万元36期的按揭贷款,2020年3月5日曹某某在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向徐某某支付21235.06元,徐某某向曹某某提供了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曹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4期共计7721.84元,其余的13513.22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20、2018年11月份傅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6.8万元36期的按揭贷款,2020年5月29日傅某某在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时,向徐某某支付了35015.53元的贷款尾款,徐某某向其提供了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傅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1期共计2007.33元,其余的33008.2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21、2018年4月份李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10.6万元36期的按揭贷款,2020年3月9日李某某在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向徐某某支付49793.38元,徐某某向其提供了伪造的贷款结清证明,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李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4期共计7721.84元,其余的42071.54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22、2018年10月13日李某某在丽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时办理了66747.74元24期的按揭贷款,2020年3月25日李某某在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向徐某某支付18304元,为了掩盖其未一次性结清客户贷款的事实,徐某某向李某某的车贷账户还款3期共计9095.24元,其余的9208.76元被徐某某据为己有。
以上被告人徐某某共作案22起,涉案金额共计590128.01元(伍拾玖万零壹佰贰拾捌圆零壹分)。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
2.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3.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于2012年11月到丽江锦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的销售内勤,信贷员;
4.提取的书证,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收取客户提前还车贷并将部分款项据为己有的事实;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6.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客户将提前还车贷的款项转给徐某某的事实;
7.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徐某某收取客户提前还车贷并将部分款项据为己有的事实;
8.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对徐某某均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丽江锦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内勤、信贷员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购车客户提前还清车贷的590128.01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文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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