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145号
被告人方依洪,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街村**街**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依洪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开始, 被告人方依洪在其位于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的民房内,容留卖淫女高某某、涂某某在二楼房间内提供卖淫服务,与卖淫女约定分成并从中获利,至案发,被告人方依洪共从中非法获利6万余元。
1.2020年4月20日,卖淫女高某某和冯某某在民房二楼房间内以1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一次。
2.2020年5月10日,卖淫女高某某和楼某某在民房二楼房间内以1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一次。
3.2020年5月10日,卖淫女高某某和李某某在民房二楼房间内以1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一次。
4.2020年5月12日,卖淫女高某某和李某某在民房二楼房间内以1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一次。
5.2020年5月16日,卖淫女高某某和龚某某在民房二楼房间内以1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一次。
6.2020年5月18日,卖淫女高某某和陈某某在民房二楼房间内以1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一次。
7.2020年5月18日,卖淫女涂某某和黄某某在民房二楼房间内以15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一次。
8.2020年5月18日,卖淫女涂某某和王某某在民房二楼房间内以15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一次。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方依洪在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街**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侦破经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依洪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依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依洪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依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检察官助理:高巧妙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方依洪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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