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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现住址**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驾驶辽C****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载乘徐某某和陈某某,沿鞍山市铁西区交通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交通路“迪卡侬”东侧路段时,遇被害人杨某甲和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停驶在人行横道处。由于被告人方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瞭望不周,未及时发现在人行横道处的被害人杨某甲,致使辽C****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右侧及前机舱盖前端右侧与被害人杨某甲身体右前侧接触碰撞,辽C****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右前翼子板等与人力三轮车尾轮右侧接触碰撞,造成被害人杨某甲当场死亡、徐某某和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4月24日,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方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无责任,徐某某无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保险单、出租汽车挂靠营运合同、鞍山市院前急救病历、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死者自然情况调查表、死亡证明、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分析图及现场勘验照片、案件来源及归案/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刘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瞭望不周,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以军

                                检察官助理:裴正园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1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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