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桐城市大关镇**村**号,现住桐城市大关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14时35分,被告人方某某无证驾驶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卅铺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0KM+50M处,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步行的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金某某受伤。后经安徽省信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经桐城市交警大队调查取证,被告人方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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