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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曹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村医,住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从杨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8盒全蝎蛇蚁胶囊,自己服用一盒,销售给陌生人一盒,剩余6盒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涉案全蝎蛇蚁胶囊中检出不得添加西药成分:双氯芬酸钠,含量为6.91mg/kg。案发后,曹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曹某某的正侧面照及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案件线索来源、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3.杨某某的供述;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作案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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