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7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B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京哈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金海钢铁路段,与前方顺向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使张某某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近亲属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振华

检察官助理:原军朝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委托审前调查函》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