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8********,汉族,小学五年级辍学,货车司机,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村**组,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街**城**幢**单元**楼东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4时许,赵某某驾驶豫BF**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河南省郑州市开元路路南KYLs0035号灯杆处的非机动车道内,后于当天18时许将该车辆交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后到豫BF**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内睡觉。
2020年4月27日23时45分许,被害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郑州市开元路路南由西向东行驶至KYLs0035号灯杆处时,与停放在郑州市开元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豫BF**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左侧发生碰撞,导致死亡,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李某某正在豫BF**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内睡觉,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被他人叫醒,并下车查看现场,发现被害人躺在路上后,驾驶豫BF**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孟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被害人孟某某家属、被告人李某某申请复核,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维持。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110指挥中心证明、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证明、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3.证人张某某、赵某某、闫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DNA鉴定意见、尸检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长海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