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0时57分左右, 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无牌摩托车在侯马市晋都路与望桥街前行驶时被侯马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6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提取李某某的血样并送至山西省翼城县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论为: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4.77mg/100ml,李某某涉嫌醉酒驾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军毅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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