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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住本市金神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12时5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H******9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桐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KM+950M处,与前方同方向行驶至此处的张某某所骑富士达牌二轮电动车发生刮撞,致李某某、张某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李某某与伤者张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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