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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龙腾街道办事处兴元居委会**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4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皖H******8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居巢南路梦谷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液待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检察官助理:李磊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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