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霍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5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面包车沿罗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孟集镇姜嘴村上楼队路段,与道路西侧行人孟某某相撞,致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孟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霍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明
检察官助理:李昕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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