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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7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柳艳、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北京市怀柔区礼贤街康源养生堂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包间内的VIVO牌移动电话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窃的VIVO牌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3883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的VIVO牌移动电话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证言;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书证:北京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京北大世界购物交款凭证、交易凭证、手机照片、发还清单等;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蕊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肆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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