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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李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组**号,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方便在网上组织他人打麻将赌博以及收付赌资,下载闲聊APP后注册了昵称为“总舵主”的闲聊号(ID8918**),同时创建了名称为“蛮东小学”的闲聊群(ID9000085**)。建群后李某某将认识的打麻将朋友拉入闲聊群,并通过朋友拉朋友的方式将其他人拉入闲聊群打麻将赌博。在闲聊群中李某某设立了群规,进入闲聊群的人可在其开设在搓搓麻将APP的房间内进行打麻将赌博,确定输赢后在闲聊群中以发红包、由群主转交等方式支付赌资,由赢钱最多的人向李某某支付20元的房费。

至2019年12月24日李某某建立的闲聊群被公安机关关停时,该群内共有群成员177人,其中有发送红包记录的148人,发红包次数67939次,发红包金额8555010元;有接收红包记录的150人,收红包次数67856次,收红包金额8550984.9元。李某某使用个人闲聊号收红包总次数30536次,总金额为1501850元,其中收取金额为10元、20元的红包共计10348次,金额总计200410元,即李某某自建立闲聊群组织他人赌博至闲聊群被封止,提供平台给他人赌博收取费用为200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27.4256万元、手机1部;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结果、银行卡交易明细、闲聊APP交易流水等;3.抓获经过、证人周某某、纪某某、叶某某35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搓搓麻将APP上开设房间提供给他人赌博,在闲聊APP建立闲聊群供他人进行赌资结算,以收取房费方式从中获利,李某某组织他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夏泓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769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暂扣于宁洱县公安局的27.4256万元人民币、手机1部,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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