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浚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房屋外的空地上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15日被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种植的系罂粟幼苗,共计926株。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苗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种植罂粟926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书恒
李雨霞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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