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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0********,满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甲驾驶冀HJW***号轿车由南向北行至丰宁满族自治县**镇**路**小区路段时,与行人杜某乙、董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杜某乙、董某某受伤。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杜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杜某乙、董某某无责任。经检验,杜某甲送检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轲念东

检察官助理:赵品

  2020年9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陆拾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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