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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杨某某、田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鹤壁市鹤山区**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鹤壁市山城区**小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2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鹤壁市鹤山区**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至4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及其雇佣的被告人田某某,注册赌博账号和组建微信群,代微信群内人员在赌博网站上投注购买“时时彩”,进行网上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资金额共计1064274.58元;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参与进来,赌资金额共计272332.07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分别退出非法获利5000元,共计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书恒

李雨霞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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