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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杨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2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提供其本人的照片、公民身份号码等个人信息,以500元的价格办理了虚假的驾驶证;2017年7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镇**路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查,被告人杨某某出示的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可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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