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现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木业板厂工人**号宿舍。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6月9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戒毒期间,因主动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6月27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吸毒成瘾于2020年6月9日被遂溪县公安局港门派出所抓获。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主动供述其分别于2020年6月3日、5日、7日、8日实施了四次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在其宿舍中吸食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
上述两人均是在饭后一起到杨某某的宿舍,由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宿舍木板桌上面的一个纸盒里拿出海洛因毒品(白色透明密封包装)、打火机(红色)、烟枪(一张新版一元人民币制成)和锡纸(香烟盒里的锡纸制成)与胡某某一起在床边以烫吸的方式吸毒。吸食毒品后,被告人杨某某就将吸毒工具打火机、烟枪和锡纸也放回木板桌的纸盒里,装海洛因毒品的密封包装袋丢在垃圾桶了。
2020年6月10日,在被告人杨某某的带路指印下,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宿舍进行搜查,在其宿舍靠北侧木板桌上面的一个纸盒里搜出一段长方形锡纸,一张用一元人民币制成的烟枪和一个打火机。经鉴定,涉案的吸毒工具一段长方形锡纸、一张用一元人民币制成的烟枪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 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吸毒人员管控详细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归案情况说明;
8. 被告人杨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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