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0********,土家族,文盲,无业,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江口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江口县**乡**村**组,住址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巷**号。因盗窃于2015年5月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2月7日、2018年3月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被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惠安县**镇**村**号民房,溜门入户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二楼房间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并将赃款用于个人开销。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在惠安县**镇**村**巷**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杨某某作案时所穿衣服被扣押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检查笔录及被告人杨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
6.视听资料: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的监控视频多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赃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入户盗窃,且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凤京
检察官助理庄璐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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