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淘宝网购买一把射钉器,从事门窗装修工作,2019年12月回家在龙山县**镇开始从事养殖业,为了驱赶老鹰,后在淘宝网购买一根50cm的钢管,一个枪托,一个瞄准器,100颗铅珠,自行到家中将射钉器组装成射钉枪并将射钉枪放置在家中偏房内床下,后因村辅警宣传私藏枪支是违法行为,2020年8月28日杨某某将该射钉枪主动上交到公安机关。经鉴定,该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1.书证:报案登记表、指认枪支照片、指认购买记录照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接交物品收据、到案经过;2.证人彭某甲、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人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