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20年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临时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2020年2月2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10月份,蒲**、杨*(二人已判)在深圳市英迈思网络科技公司购买晓风彩票软件,在成都市太升南路锦天国际写字楼内成立天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招募袁*(已判)、杨**等员工利用QQ和微信网络聊天工具,诱使多人通过扫描二维码、银行转账、网站充值等端口等投注方式,在公司经营的“玖玖彩票”网站购买“重庆时时彩”。经查,被告人杨云伦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伙同杨欢利用QQ和微信网络聊天工具,引诱苏**通过银行转账和扫描二维码在玖玖彩票网站共投注485400元,并非法获利3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云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特许在网上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㈣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明新
魏华江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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