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4********,汉族,文盲,无业,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柯某某窜至本县**镇**村**村**组)被害人伍某乙家,采取踹门入室的方式,在一楼卧室内盗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柯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接报案登记表、被盗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伍某乙的陈述;3.证人伍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6.临澧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公物鉴(痕检)字[2020]5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鹏
检察官助理:邓威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临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两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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