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11月26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主动自首,同年4月5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在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11日、13日实施了三次容留杨某某在其家中以烘烤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
1、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11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从一名绰号叫“聪”(身份不明)的男子处购买了100元毒品“海洛因”后回家,由其提供锡纸、吸管,与吸毒人员杨某某一起以烘烤的方式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2、于2019年10月13日上午,吸毒人员杨某某从一名绰号叫“聪”的男子购买了100元毒品海洛因后,来到被告人梁某某的住处。由被告人梁某某提供吸锡纸、吸管,二人以烘烤的方式吸食完毒品。
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梁某某住宅处搜查出锡纸、卷管等吸毒工具。经鉴定,锡纸、卷管均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8. 被告人梁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宅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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