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6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2日11时许,泽州县公安局巴公分局民警在泽州县**镇**村村口将正在等待毒品交易的被告人段某某当场抓获,并在其裤子右口袋查获13包疑似毒品海洛因共计0.82克。经鉴定,在本案送检的可疑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在泽州县**镇**宾馆附近,向赵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获取毒资300元。
3、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段某某在泽州县**镇**村红绿灯附近,向赵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获取毒资200元。
4、2020年8月1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泽州县**镇广场附近,向靳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2克,获取毒资100元。
5、2020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层楼道里,向靳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2克,获取毒资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
5、辨认、搜查等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愈峰
检察官助理:刘欢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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