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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浚县******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被告人段某某在其家院门外的荒地上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14日被查获。经鉴定,段某某种植的系罂粟幼苗,共计1002株。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苗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002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书恒

李雨霞

2020年7月24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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