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村**号。2014年12月25日,因吸毒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日,因吸毒被巍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巍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盗窃罪,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到巍山县职业高级中学门口,将刘*停放在学校门口绿化带围栏旁边的一辆丝绸铂金蓝色星光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冯某某。经鉴定,刘敏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2.2020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毕某某到**镇**村**巷道内,将冯**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云******的一辆白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冯某某。经鉴定,冯玉梅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毕某某到**镇**街**号门口,将谢体艳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冯某某。经鉴定,谢体艳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1900元。
4.2020年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到**镇**村**村委会卫生室门口,将胡**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冯某某。经鉴定,胡建富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5.2020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到南诏镇新中医院门口,将李**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云******的一辆白色鸿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冯某某。经鉴定,李亚娟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6.2020年3月9日11许,被告人毕某某到**镇**号**号门口,将吴**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云******的一辆黑色立马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340元的价格卖给宣正秀。经鉴定,吴雨庭被盗的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7.2020年3月18日10许,被告人毕某某到南诏镇**村委会门口,将陈*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冯某某。经鉴定,陈毅被盗的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8.2020年3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到南诏镇郑家梨园鱼塘边,将吕**停放在鱼塘边公路旁的一辆白色鸿派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以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冯某某。经鉴定,吕如静被盗的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9.2020年3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到巍山县**镇**号门口,将饶**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冯某某。经鉴定,饶家琴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2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明知是盗窃所得的二轮电动车而予以收购,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1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毕某某、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毕某某、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庆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87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含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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