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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毕某某,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69********,哈尼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住址**,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被告人毕某某获得宁洱县**乡**村**组花地田头半山(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毕某某陆续将林地内林木砍伐后种植过茯苓,案发时在种生姜和冬瓜。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面积为21亩,被采伐林木树种有思茅松、栎树(硬阔叶树),活立木蓄积合计为43.9965立方米。宁洱县**乡林业服务中心证明被采伐林地权属为宁洱县**乡**村集体林地,林班号029,小班号026。普洱市昕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核查,林地已被开垦种植农作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卖山协议合同书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祁某甲、郑某某、祁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毕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普洱昕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宁洱分公司核查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未经林地占用审批,擅自砍伐林地内林木后种植农作物,造成21亩林地原有思茅松、栎树(硬阔叶树)被砍伐蓄积合计43.996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艳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联系电话:1515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油锯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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