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穿拖鞋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信州区凤凰大道由西向东超速(事发时车速为83-84km/h)行驶至**道**道交叉路口东侧人行横道处时,碰撞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姜某某并碾压,造成一起姜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保单、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证件发还凭证、收条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超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静飞
检察官助理:周颖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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