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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牛某甲盗窃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牛某甲在浚县黄河路中段悠特网吧内,将被害人谷某某装在上衣左侧兜内的一部蓝色vivoS1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427元。

案发后,该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牛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甲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牛某甲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书恒

李雨霞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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