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栋**,无前科。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街道**路**号,无前科。吴某某因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被告人俞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排**镇**村**号。俞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因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俞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叶某某,男性,1997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号,无前科。叶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俞某某、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因打牌发生纠纷,王某某心生怨气。为发泄情绪,王某某于当晚纠集吴某某、吴某某的朋友俞某某、叶某某到广丰区丰溪街道江南一号第九区台球厅找许某某讨要说法并欲教训许某某。王某某先将许某某叫出台球厅,吴某某、俞某某、叶某某随后跟出,当看到王某某与许某某互相推搡时,吴某某、俞某某、叶某某三人便冲上去对许某某拳打脚踢。经台球室老板陈某某等人阻拦,吴某某、俞某某、叶某某方停下殴打许某某。几分钟后,当看到许某某拿出手机欲拨打电话时,该三人又冲上去继续殴打许某某。几分钟后,吴某某、俞某某、叶某某乘坐王某某驾驶的白色宝马轿车(车牌号为:粤******)离开案发现场。2020年6月15日,经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构成轻伤二级伤情。2020年8月12日,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许某某构成轻伤二级伤情。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许某某对全案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CT检查报告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陈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俞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俞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许某某因打牌发生纠纷,心生怨气,为发泄情绪,遂纠集吴某某、俞某某、叶某某三人找许某某生事,并将许某某打伤,构成轻伤二级伤情。该四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该四人的刑事责任。王某某、俞某某、叶某某能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在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吴某某、俞某某、叶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许某某已对全案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俞某某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明伟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俞某某、叶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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