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83********,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镇**村**组**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6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方向盘式三轮汽车到丰宁满族自治县**乡**家超市买东西,因言语不和与徐**发生口角。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外沟门派出所在处理此事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情况转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经检验:王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5.1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轲念东
检察官助理:赵品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叁拾柒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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