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57********,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系参战优抚对象,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华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身患残疾,今年年初找到经营一木材加工厂的朋友李某甲,称其想做点树生意,但没有本钱,想找李某甲借钱购买树木砍伐后销售到其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赚点差价,李某甲表示同意。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听说华容县梅田湖镇金鸡村二组农户雷某某有树要销售,主动找到雷某某,商议好以21500元的价格购买雷某某位于其家藕池河外洲上的杨树,于是找李某甲借了21500元付清树款之后,于8月14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当天雇佣李某乙、张某某等人将树木砍伐,被华容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华容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采伐林木的种类为杨树,采伐总面积0.3013公顷(折合4.5亩),采伐林木活立木总蓄积量为37立方米。经华容县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王某甲滥伐林木的总价值为123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残疾证明、参战优抚对象证明、借条、林木权属证明、华容县林业局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雷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李某甲、苏某某、袁某某、易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顺娥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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