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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王某某盗窃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QQ炫舞游戏账号卖给周某某,周某某经转卖于2020年4月10日将该游戏账号以1122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害人祝某某。2020年6月5日,王某某通过“申诉”手段将该游戏账号从祝某某处盗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赔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祝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书恒

  李超只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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