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9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邵武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邵武市**巷**号**菜馆,趁吴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菜馆柜台抽屉内的手提包中的一只光面圆条黄金手镯盗走,随后将该手镯卖给由黄**经营的邵武市**路**金行,得款人民币7336元。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退赃,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认罪认罚记录、被害人提供的购买单据以及证人提供的回收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检察官助理:王孟妮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邵武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991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确认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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